高危對象
具備下述任一高危因素者,均系皮膚癌高危對象:
1. 經常暴曬與紫外線照射;
2. 長期接觸化學性物質,如瀝青、焦油衍化物;
3. 患有慢性潰瘍、經久不愈的疤痕、瘺管、盤狀紅斑狼瘡、放射性皮炎等;
4. 曾患有皮膚癌;
5. 持續(xù)增大或近期生長明顯的胎記;
6. 足底、掌心等易接觸摩擦部位長痣。
篩查建議
臨床體檢,每年 1 次。有高危因素者,由專業(yè)的醫(yī)生進行皮膚檢查,包括痣、胎記或其他色素異常區(qū)域,記錄顏色、大小、形狀或質地的變化,必要時進行活檢。
預防建議
1. 定期皮膚自查(以尺比對,拍照備用);
2. 戶外做好物理或化學防曬,避免暴曬;
3. 足趾或皮膚色斑勿自行反復修剪或弄破;
4. 合理飲食,忌辛辣、刺激性食物。